浅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常识的认识(2)
二、合同法及相关常识浅谈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在这仅浅谈其中一部分内容,并穿插一些相关的概念。
(一)合同的要件
合同成立必需具备的三个要件:主体,标的,数量,三者缺其一,合同是不成立的(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等几种情形是不同的)。
1、主体:就是双方的当事人。这个不必多说,大家都明白。
2、标的:就是双方约定的事项。比如咱们买一吨水泥,什么是标的呢?这一吨水泥不是标的,而是标的物,买一吨水泥这一件事,这一个法律关系,才是标的,价格是标的额。
3、数量:就是多少。在这的数量是一吨。
一般情况下,在日常生活经营当中,没有缺少上述三要件之外的因素,合同也是成立的,这些因素虽然可以通过是交易习惯等来确定的,但是,在民商事活动中,我们还是应该把相关的数据事项都约定好,因为不约定,风险依然很大,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很大,成本、费用很可能会大幅增加,很容易使我们陷入被动的局面。
(二)无效合同
法律对很多事情都有规定,但很多规定也都有列外,绝对的事情是很少的,以下的内容也是这样,受本人水平所限,不能一一阐明,除各别事项与大家做深入一点的交流,大部分内容,只做原则上的概述交流。
无效合同是指表面的要件全部都具备了,但是因为条款内容,会导致合同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在了解时,一般来说,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就可以了。
在上述规定中,无人和限人纯受益的合同行为是有效的,比如长辈给未成年人的压岁钱,其实质就是一个赠予合同,虽然受赠予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是不具备的,但这个合同依然是有是有效的,不能收回的,因为这是其完全受益的合同行为。
还有,限人与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是有效的,比如一个小学生把一个铅笔送给同桌,也是有效的。但要是把家里的电脑送给同桌,就是无效的了。
3、针对合同法所列的几种情形,稍做展开与大家交流: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有两个要点,一是手段,二是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如果损害非国家的利益,就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一点大家一看就明白,不必多说。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里常见的有阴阳合同,比如,甲把房子卖给乙,为了避税,签两份合同,阳合同是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用的,价格签订为50万元,阴合同是双方自己遵守执行用的,价格为100万元。在此,无效的是阳合同,阴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当然如何发现这份阴合同,是另一方面的事情了,比如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一方很可能会披露出来。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事项,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比如无子女的家庭,与别人签订一份代孕小孩的合同、双方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等约定内容是非法的诸多情况。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这请大家注意合同无效与条款无效的区别,还有,这里的法律后果,仅仅指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后果,是属于刑法调整的。在此不多表述。
(三)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1、《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2、这三种情况,我建议大家重点了解一下后两种,这也是在民商事事务中,经常会遇到的两种情况,在此稍做展开。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大家注意,在此情形下,限人与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行为,还是有效的,比如前面所述的纯受益的行为就是有效的,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限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大家注意:民事法律行为,除合同行为外,还有代理行为、处分权利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合同行为只是其中一类。买卖合同,也仅是15种合同中的一种,限人订立的其他14种合同,并非是有效的)。
(2)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比如,甲公司授权张三在4月6日前买10台电脑,授权期限最后一天为4月6日,而张三4月5日以甲公司的名义购买了12台,4月8日以甲公司的名义购买了5台。
4月5日购买的这12台中的2台,是超出代理权限的,属于无权代理。4月8日购买的这5台,属于超出代理期限的,也属于无权代理。
大家注意:这里所说的“本人”,指的是甲公司、委托人,不是张三这个受托人。
如果甲公司事后追认了(或实际履行了)张三的无权代理范围内的事项,那就可以是有效的了,否则,就是无效的,这里面还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导致张三的行为有效,在这细说,会很费时间,加上受我个人水平所限,就不展开了,大家在平时与对方商谈的过程中,注意对方是否是无权代理人,就可以了。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刚才已经谈到了,不再赘述。
还有,如果甲公司不追认,无权代理的部分,其责任是由张三来承担的。
(3)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比如,张三和李四是同乡,都是养牛专业户,张三错把李四家的牛牵去市场卖给了王五,张三就是无权处分人。
甲和乙是同事,甲借了乙的相机使用,因为手头紧,把乙的相机卖了丙,甲就是无权处分人。
这里面张三和甲的行为,就是效力待定,具体就要看李四和乙,是否承认其行为了。
另外,还要看王五和丙,是不是知道张三和甲是无权处分人,如果不知道,那王五和丙就是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因为此合同所取得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尽管张三和甲是无权处分,但张三、李四和甲、乙,已经无权从王五和丙手中要回牛和相机了,李四只能向张三要求经济赔偿,乙只能向甲要求经济赔偿。
所以,咱们在民商事谈判前,还要注意了解对方是不是无权处分人。
(四)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2、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非国家利益的。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不受法律保护。变更和撤销,应通过法院实现。与合同诈骗还有一定的区别。
我们要注意的是,尽力不要出现这几种情况。
(五)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除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各自承担损失。
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原则上违约方承担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大家应注意的是:
(1)不能履行的是主要债务,比如电视机与摇控器或说明书。
(2)应经过催告。
(3)应给对方留有合理期限
(4)不履行债务会出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后果。
(5)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必经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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