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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常识的认识(1)

发布时间:2014-04-04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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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铁军  


   一、杂谈

   去年年底,有幸与大家交流了一点法律常用概念,今年,能再次有机会和大家交流,本人更感荣幸。在此笔述与现场交流略有不同,因此,我在现场交流稿的基础了,做了一点删节和增添,删节了一些实例和概念交流内容,解析内容,相对也少了一些,而是在正文前,增添了一点个人主观看法。因为个人认为,如此以来,更多地就是和大家探讨,不会象现场交流那样事事依法条,禁锢大家的思维,这样会多一些双向的交流内容,更有利于我在美盛矿业的学习和工作。

   以下的杂谈,纯属个人看法,仅做探讨之用。

   法律,就是规矩,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就如同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遵守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的意识,我们都不是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难以做到对每方面的法律知识都熟悉,但我们遇事、处理事务应有一个基本的从法律方面考虑的意识,还有在一些基本的、又比较重要的事项中,能做出相应的法律判断。

   经常听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民众法律意识强,细细想来,这也是有原因的。大家都知道,《圣经》分为旧约和新约两部分,旧约和新约,其实就是上帝与魔鬼撒旦和耶稣基督所签订的旧合同和新合同,教徒们经常去教堂习读,法律意识自然就渗透到其习俗当中了。

   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占主流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不是中国大陆的意思,而是欧州大陆,与英美法系相对应。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等为代表,实行“成文法”,所有的罪名处罚,都是有明文相对确定(如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和“习惯法”(如同公司的精神理念),很多方面是根据以往的案例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来定罪(大家至少都看过香港电影中的庭审情节,陪审团成员,并非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就是普通的民众,在一些犯罪中,他们负责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陪审团的定罪根据,就是公序良俗。如同我们每个人对身边发生的事,都有一个自己的评判)。法官主要是根据法条来量刑。

   这两个法系各有所长,也在相互借鉴。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是清末从日本引进的,而日本是从德国引进的,只比我们早了几十年,但当时日本天皇和内阁构建法制社会的意识要比中国清政府强太多了,这也是日本能很快发展强大的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德国和日本的工艺至所以精湛,本人认为,与其认真严谨的法律意识密不可分。

   中国古代虽然也建立了一些较为优秀的法律体系,但很多方面还是以道德约束为主。但从历史演变来看,越往现代发展,法治观还是越强的,哪怕有些是形式上的,也是有进步的。

   而道德约束起作用的前提是——社会公众具有良好的道德意识。

   坦白地说,我个人对“当今中国社会道德缺失”的说法,还是承认的。

   居安思危,个人感觉这个社会大环境的形成,可以做为公司的前车之辙,身处其中,新疆美盛的各位同事身处这样的现实社会,也会面对各式各样的人和事,更要加强自律,既不要去做违法乱纪的事,也不要去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即不要去想着钻法律的空子,也不要想着利用制度漏洞。其实,公司同仁对社会大群体、公司小范围的很多不良现象都是心知肚明的,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制度漏洞损公利已的行为,总有人可以看到。最近习总书记已经开始下大力气整顿了,也就是说:习总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通俗地说:一个国家和社会,必然会分为官和民,也就是有官的权力,和民的权利。

   官拥有的是公权力,民享有的是私权利,法律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方式:

   对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在这里,大家很容易对号入座,把公司与员工的关系,等同于国家与民众的关系,其实这正好搞反了,我们应从权力和权利分别是谁赋予的这个角度来理解,就很容易搞明白。

   国家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公司的权力,是自身具有的,而不是员工赋予的,公司的权利,是国家赋予的,员工不能损害。员工的权利是国家赋予的,公司不能侵犯,公司员工的权力,却是公司赋予的。这么说,虽然有点绕口,但相信大家都是可以看明白的。

   结合一个企业和团队来说,对鼓励类的事项,比如有利于企业和团队共赢的事,没有禁止,就应当是允许的,对约束性的事项,比如损害企业利益和不利团队建设的事项,没有授权,就应当是禁止的。

   我在这里罗里罗嗦了一大堆废话,是想结合企业管理中会出现的一些情况来警示自己,公司的制度体系,是永远也不会尽善尽美的,总有很多涵盖不到的,规章制度是外在的,其主要作用还是表明公司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而遵守公序良俗是大家内在应具有的,这才是一个公司,一个团队真正能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另外,在开始交流合同法条款前,先冒昧借用《孙子兵法》【兵势第五】中的一句:“……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海……”

   我们说,“以正合”,就是以堂堂之阵正面接敌,故称为“正兵”。“以奇胜”,故名思意,是以奇兵致胜。

   能做到以奇致胜者,可以说都是人中龙凤,我相信,但凡能以奇致胜者,也都会深谙以正合的道理。

   我本人非常喜爱金庸老先生的武侠小说,老先生笔下的英雄豪杰,很多也有奇遇仙缘,可终究,还是需和个人修练相融合才成正果。

   结合正统的《孙子兵法》和虚拟小说中的英雄豪杰,斗胆认为:企业的发展也应做到“以正合,以奇胜”,而法律法规,就是其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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