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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常识的认识(4)

发布时间:2014-04-0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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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租赁合同

   在此,我们仅就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两种情形进行交流,即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和租赁房屋因买卖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无固定期限的租赁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

   再就是租期在六个月以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也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很好理解,在此就不举例说明了。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其法律后果——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需要给承租人留出一定合理期限。

   2、租赁和租赁房屋因买卖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对出卖方把房屋卖给亲人的,没有优先权。

   租赁合同不因该房屋买卖而产生变化。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例:张三租住甲的房屋,期间,甲把房屋卖给了乙。

   不论张三是否知道房屋买卖,不论乙是否知道张三是否租住,张三对该房屋的租赁和使用,不受影响。区别仅在于是否侵犯了张三的优先购买权。但如果乙是甲的亲人,则张三就没有优先购买权了。

   (三)建设工程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

   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并不属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合同法也未将其列入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进行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表述很容易让人看得混乱,其实大家只需要了解两个最基础的原则即可:一是承包人分包须经发包人(我们可以按项目业主来理解)同意,二是承包人和分承包人需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有兴趣,我们也可以看看相关的规定。

   1、无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单项任务的承包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时,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能成为分包人;

   第二,须经发包人同意,分承包合同应无效;

   第三,分包的标的不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有分承包人完成。

   《合同法》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EPC),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的合同。

   分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发包人仅直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发包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总承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分包合同,相互间发生直接的关系,总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须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合同时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承包人负责,并于总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3、承包合同,又称单任务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某一勘察、设计人、施工人,并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作的完成向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单项任务承包合同时,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分包合同则是由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的完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各个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工作任务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独立的,各个承包人之间不发生联系。而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虽是两个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但两个合同的承包标的有联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标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标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时,也应经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形成一个复杂的联系体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仅应向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而且与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以上,仅为我本人的一点浅见,谨供大家商议交流之用,错漏难免,请大家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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